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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市政办〔2011〕69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晋城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晋城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 ( 以下简称科技研发资金 )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管理的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根据省财政厅、科技厅《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晋财教〔2004〕12 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科技研发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支持科技研究开发与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竞争性分配绩效管理的原则,实行公开申报、竞争性陈述、专家评审、媒体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程序。支持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主要用于:
    (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平台建设项目;
    (二)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的、共性的、关键性的、公益性强的研发项目;
    (三)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四)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引进及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
    (五)软科学研究项目;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与科技发展相关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五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范围及标准:
    (一)科技基础条件与平台建设计划。当年被市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孵化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1.被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程实验室的扶持200万元;
    2.被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的扶持100万元;
    3.被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的扶持50万元。
    (二)科技攻关计划。紧密结合晋城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需求,通过支持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应用,鼓励技术创新,形成和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为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1.经当年批准立项的新技术、新产品自主研发项目,按不超过研发预算的20%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三)科学技术产业化计划。围绕科技产业化的建设,通过支持科技产业化基地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研究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及相关培训等,推进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
    1.当年有偿引进的专利、技术、新产品,并已投入应用和生产的,按不超过引进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技术较为成熟,实施成果转化形成产业化的项目,按不超过预算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实际已付利息的8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一般项目的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项目承担单位属高新技术企业和市重点企业的,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对财政贡献特别巨大等特殊情况的,在实际支付利息总额内适当增加贴息。
    (四)软科学研究计划。支持转型发展中的战略性、政策性问题研究,科技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大问题研究,市内重大工程前期技术经济环境问题研究,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前瞻性问题研究,为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供服务。
    经批准立项的软科学研究计划,按不超过预算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五)其它。
    1、经市政府批准的与科技发展相关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按市政府决定办理。
    2、年度项目扶持申请规模不足时,可在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项目库中择优补充扶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研发资金不予扶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项目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
    (三)项目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市科技局和财政局的调查;
    (四)项目申请单位已申请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扶持与本项申请重复的。

第三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七条 科技研发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科技局职责:
    (一)根据晋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规划,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总预算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报项目资金年度决算;
    (三)编制项目管理费预算,并管理使用项目管理费;
    (四)按竞争性要求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受理项目申请,项目考察、评审、招标;
    (五)提出项目资金拟扶持意见,报经政府审批后,向媒体公示,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六)监督检查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参与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七)负责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审核批复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预算,审查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决算;
    (二)审核批复项目管理费预算;
    (三)参与项目考察、评审、招标;
    (四)提出项目资金扶持审核意见,报经政府审批后,按媒体公示结果与市科技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五)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六)负责向市科技局通报与科技研发资金相关的其他项目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和项目衔接,防止多头申报、审批。
    第十条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职责:
    (一)按年度向市科技局、财政局提出重点领域和行业的项目支持计划;
    (二)负责辖区内所申报项目内容初审,提出审核意见;
    (三)承诺并落实项目预算配套资金;
    (四)监督检查研发资金管理、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落实项目约定的匹配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
    (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四章 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项目管理费。
    第十三条 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费是指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科技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指南制定及项目管理过程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项目指南论证、项目评审、招标、监理、验收、绩效评价、在媒体上发布信息、项目公示、管理项目申报公示网络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费用,其总额不得超过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总额的5%,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具体核定。
    第十五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具体项目类型、规模,采取补助和贴息方式。具体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金配套、政策配套以及奖励等。
    第十六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85%要用于支持企业和研发机构的科技创新活动,主要向重点行业、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倾斜。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的同一项目只能向市政府有关部门申报一次资助,不得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

第五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定

    第十八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晋城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研、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承担我市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的外地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
    第十九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申请和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同步进行。市科技局每年六月底前在《太行日报》、《晋城科技信息网》和《晋城在线》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在科技信息网每年集中受理两次,第一次7月15日—8月30日,第二次11月1日—11月20日。项目申报具体时间和要求由市科技局在相关媒体发布通知。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市科技局公开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晋城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奖励性项目应提供证据性材料,可不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等复印件;
    (四)能证明申报项目真实性的相关支撑性凭据或资料(相关的批准文件、贷款凭据、付息凭据、购物发票、授权证书、获奖证书、契约文书和有法律效力的会计报告等);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审核与确认。对于申请定性定量科技研发资金奖励补助性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在考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拟扶持意见,报市政府确定;对于申请定性定量以外的项目,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确定扶持。
    第二十二条  经市政府审定的扶持项目在《太行日报》、《晋城科技信息网》和《晋城在线》向社会公示10天。对被公示项目有举报或反映虚假的,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应对相关项目进行核实。对于举报或反映情况属实的将予以取消扶持资助。对公示结果无疑义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目标,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凭项目合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资金,并按合同的要求报送具体的资金使用计划,超出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有权收回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扶持资金,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项目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结转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经项目验收后进行核销。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用于补助单位研究与开发支出。
    第二十八条 科技研发资金安排用于预算单位的基本建设、设备和软件购置。其支出内容属招投标、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招投标、政府采购。
    第二十九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市科技局批准,将剩余市科技研发资金按原渠道归还,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市科技局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三十二条 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市财政组织对上一年安排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进行评价。评价和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对于资助项目评价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财政任何项目资助,企业绩效指标没有增长或增长不大的,市科技研发资金不再给予支持。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 加强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市科技局、财政局在做好自身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和使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外,还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在报纸、电视、网络新闻媒体公示等多种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市科技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市财政局、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市科技研发资金、三年内不受理资金申请,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情况名单等措施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价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价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市科技研发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参与评审、评价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价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市科技研发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搞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技,研发,资金,办法,通知
抄送: 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检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2011年08月16日 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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